1、室外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1)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筑除外)。
3、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小時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小時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1小時計算。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立方米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梯子的梯階從來不是用來擱腳的,它只是讓人們的腳放上一段時間,以便讓另一只腳能夠再往上登。
4、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筑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
6、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水量應為10~15L/S。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筑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40米;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米。在該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
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志。